汉语的韵律、词法与句

语言文学 · BOOK PROFILE

《汉语的韵律、词法与句法》

作者:冯胜利

《汉语的韵律、词法与句法(修订本)》讲述了: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“言必有据”而不“信口开河”。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:“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+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,所以较为少见。”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,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,首先要问:“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?”没头没脑的“要求”说不通了。事实上,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+2式,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(如:开玩笑、说笑话、看电影、写大字……)。毫无疑问,即使是“韵律”,也和其他学科一样,讲究的是“法”、是科学的严密性!试想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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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《汉语的韵律、词法与句法(修订本)》讲述了: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“言必有据”而不“信口开河”。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:“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+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,所以较为少见。”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,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,首先要问:“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?”没头没脑的“要求”说不通了。事实上,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+2式,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(如:开玩笑、说笑话、看电影、写大字……)。毫无疑问,即使是“韵律”,也和其他学科一样,讲究的是“法”、是科学的严密性!试想,上文所谓“少见”难道是“不符合要求”的必然结果吗?显然逻辑不通:少见的不一定不合法,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多。严格地讲,不合要求的结果不应出现,岂止少见!——“合不合要求”是“有没有”的问题,“少见多见”是“使用”的问题,两者分明是学理的进步。当然,因为违背规则而不得不稍加改变才能出现的现象也是有的;因为需要改变,所以比较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。但这种“少见”和“不符合要求所以较为少见”是两回事,因为“改变”正是“服从”要求的结果——“少见”不但没有说明它们“不符合要求”,反而证明了“要求”的威力。 学科的严密更有待概念的清晰。譬如说,“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”,表面看来很客观,但实际违背了学术上的严格逻辑。因为如果某种现象和我们的规则相互冲突,那么,要么规则可能不对,要么不合规则的现象是例外(不是反例)。试想,如果真的“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”的话,那么“要求”还叫“要求”吗?如果韵律是这样,那么“不符合逻辑要求”是不是“也不等于绝对不成”呢?如果逻辑不是这样,为什么偏偏语言的规则是这样呢?这不成了语言学家有问题了吗?如果认为什么样的要求(或规则)都是这样(都不能严格),那么到底是“要求”的问题呢?还是制定、分析和处理“要求”的人的问题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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